宾阳讯 4月25日,宾阳县法院对一起运输假币案作出一审判决, 苏某、梁某和黄某3名被告人因犯购买、运输假币罪,分别被判处3年到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判处总额11万元的罚金。
2007年2月份以来,苏某、梁某、黄某多次商量倒卖假人民币,并商定由苏某负责寻找和出资购买假币,梁某、黄某负责联系买主和出售;每卖出100元面值的假币,梁、黄二人可获得0.5元至1元的好处费,其余获利归苏某所有。2007年4月10日,苏某在桂平市汽车站,花1.44万元,从“阿六”手中购得每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共18万元。随后,梁某、黄某前往桂平市与苏某会合,3人持18万元假币乘坐一辆出租车,到宾阳县黎塘镇黄某家等候交易。
2007年4月12日,黄某在宾阳县高速公路收费站一加油站旁出售假人民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从黄某身上搜出每张面值为100元的假人民币1788张,共计17.88万元。被抓获后,黄某配合公安机关,到其家中将苏、梁二人抓获。
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梁某和黄某3名被告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和运输,数额巨大,构成购买、运输假币罪,于是判决苏某有期徒刑6年,罚金6万元;黄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5万元;梁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5万元。
(赖金静 张磊 肖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