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孙小娟)牡丹灵通卡用户谢女士自称自己人在南宁,卡上的4000多元钱却在广东不翼而飞。想来想去,谢女士把这笔冤枉账算到了银行头上。5月21日下午,双方为此走上了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的法庭。
卡上存款被取
谢女士是南宁市民族大道花鸟市场一花店经理。她在法庭上称,这张银行卡是几年前在工商银行南宁市牡丹支行办理的,开户后专门用于扣缴花店的国税,很少办理其他业务。今年3月7日,国税部门的工作人员通知她,她的卡上余额不足了。
“我2月15日刚存了2000元钱,卡上应该还有4300多元钱,怎么会不足呢?”谢女士急忙跑到南宁市天桃路一工行营业所查询,柜台工作人员告诉她,她存入的钱已经被人在广东取走的。
经人指点,谢女士迅速拨打工行服务热线反映情况,随后又赶到当初开户的工行南宁市牡丹支行求助。经相关部门查询确认,她卡上的钱是2008年2月23日被人分两次在广州某大厦的中国银行ATM机上取的,共被取4246元,余额67.69元。在工作人员的建议下,谢女士于3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起诉银行追讨损失
在案件侦查尚未有结果的情况下,谢女士向银行方面提出了赔偿请求。因多次协商无果,她一纸诉状将工行南宁市牡丹支行告上法庭。5月23日,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谢女士一方认为,她在银行办了卡,存了钱,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已经成立。谢女士的钱在广州被人盗取,这是由于银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存在疏漏,责任不应该由储户承担。银行理应将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给储户。
银行方答辩称,谢女士卡上的钱已经被支取了,银行没有理由再次支付。谢女士诉称的这两笔钱是用银联卡在ATM上被支取的,只要凭卡和密码就能取款,没有证据证明这是盗取,银行方面没有任何过错。
银行该不该为损失埋单?
谢女士卡上的钱被取走,银行到底有没有义务支付呢?法官要求双方围绕这个焦点进行举证。
谢女士举出该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表等证据,说明这张卡是专用的缴税卡,自己在近期未支取过钱,也未打过单。她还找来花鸟市场的一名市场管理员和自己花店的一名员工,证明2月23日事发当天,她本人在南宁,不可能去广州取钱。
“你看到她人在南宁,有没有看到她的银行卡也在南宁?”银行方面向原告的两个证人发问,两人均称“不清楚”。于是银行方辩称,人在南宁并不代表卡也在南宁,不能排除是其他知道密码的人凭卡取的钱。
谢女士问:“你们说这钱是用我的卡取的,那是谁取的?有相关的录像证据吗?”
银行方答:“因为跨行跨地区取款,录像证据无法提取。但根据交易明细表,这两笔钱是凭卡和密码提取的,而根据牡丹灵通卡的使用章程,持卡人对密码有保密义务,只要是凭密码支取,我们就可以视为持卡人本人支取。”
随后,在回答法官提问时,谢女士称,她的卡一直带在身上,从未丢失过,密码也从未告诉过他人,这事也许只有她自己能够证明。她还称,办卡填表时,她知道协议的背面有银行卡的使用章程,但没有时间细看。她的代理人蒋先生则提出质疑:有什么证据能证明是谢女士泄露密码而造成损失呢?依据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规定,如果银行方不能证明储户有意泄露密码,银行方就不能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其间,法官还询问银行方,之前是否接到过和谢女士类似的投诉,银行方面答称“有过”,但不排除有人自己用卡取了钱,又反过来告银行。
双方均不愿意接受法庭调解,法官宣布将择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