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 26日,永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稀奇的离婚诉讼案:一对年轻夫妇为女儿跟谁姓发生分歧,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被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盘某与陈某于 2006年 5月相识,经自由恋爱后于同年 8月 14日登记结婚。 2007年 3月 20日,他们生育一个女儿。但双方为女儿跟谁姓发生争执,互不相让。后来,陈某在未征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让女儿随其姓,并办理了户籍登记。盘某一气之下,于 2007年 5月离家出走。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夫妻双方虽因女儿姓氏问题发生矛盾,但并未有证据证明盘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女儿跟谁姓的问题,双方应通过协商,妥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