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记者刘治理)因为衣服内外标签标示的面料成分不一致,南宁市民刘先生将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乐公司)告上法庭。7月10日,该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刚一开庭,看到该案的标的只有169元,审判长笑着说,多年来他经手了不少案子,这么低的标的还是第一次见。原告刘先生当天没有到场,他的代理律师表示,这是一个公益诉讼,并不在乎这个赔偿金额,而是以此证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事情是这样的,去年年底,刘先生在人人乐南宁五象购物广场买了一件红色夹克,花了169元。第二天,他穿衣服的时候发现了一个问题。夹克吊牌(衣服外面纸质商标)标示的面料成分是65%棉,35%涤纶,而衣服口袋里的永久性标签(缝在衣服上的纤维质商标)面料成分是50%棉,50%涤纶。刘先生本来是一名律师,他觉得这种面料标示构成了欺诈,于是将商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退还169元购衣款,并另赔偿169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面对起诉,人人乐公司辩称,他们已经向厂家咨询过衣服的成分,厂家的检验出的结果是65%棉,35%涤纶。夹克口袋里的标签可能是其他衣服的,与该衣服不配套,所以他们在销售时不存在欺诈行为。
一审青秀区法院认为,行为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并使对方基于误解而做出错误的判断,才构成欺诈行为。而在本案中,销售者对商品永久性标签无法修改,因此不能认定是故意的,也就不构成欺诈行为。一审法院判决,人人乐公司退还刘先生169元购衣款,刘先生退还红色夹克。驳回刘先生169元赔偿的诉讼请求,50元的案件受理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由于对一审判决不服,刘先生继续上诉。二审的庭审中,人人乐公司的代理人声称,一审时便将衣服厂家的检验结果交给法院,但却在一审法院移交的卷宗中找不到。
刘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不管厂家的检验结果如何,两个标签中必有一个是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之一。而受到欺诈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庭审中,刘先生的代理律师不同意调解。刘先生告诉记者,他希望法院能够做出一份公正的判决,通过判决确认一些可以让广大消费者接受的法律原则,以解决以后此类经济活动中的纠纷。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处于强势地位的生产商、销售商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尽可能减少欺诈现象的产生。
听完双方的意见后,法官表示该案将会择日宣判。
(为169元,打了半年的官司,究竟值不值得,针对此类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请登陆南国早报网http://www.ngzb.com.cn/发表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