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柳忠法)小强(化名)是柳江县白沙中学的学生,去年端午节下午,他偷偷溜出学校,跑到离学校不远的河里游泳,结果再也没能爬上岸……悲剧发生后,小强父母认为学校监管不力,将白沙中学及柳江县教育局告上法庭。近日,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此案后,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即白沙中学承担35%的责任,教育管理部门则无赔偿责任。
学生校外溺水身亡
事发时小强只有15岁,平时比较调皮,在校曾有违纪行为,学校发现后予以教育处理,并且还制定一些安全管理制度、学生请假制度等监管措施。2007年6月19日是端午节,当日下午3时许,小强想从学校后门偷偷溜出学校,被老师发现后将其叫到班主任办公室,与其他5名不遵守纪律的同班同学一并接受教育。期间,班主任去上课,小强趁无人监管的机会,终于偷跑出校。一个小时后,班主任回到办公室,发现小强不见踪影,立即打电话给小强的父亲,经询问知道小强并没有回家。
当日6时许,小强的父亲接到儿子来电,劝说儿子赶快回到学校,但是小强并没有听话。随后,小强与同班另外4名同学,一起来到柳江河白沙车度码头玩耍,结果被激流冲走,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白沙中学展开搜救,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还向小强的父母支付慰问金2000元,保险公司则赔偿1万元。然而,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小强的父母向柳江县法院起诉,要求白沙中学及柳江县教育局赔偿死亡赔偿费、丧葬费、误工费等6.6万余元。
小强的父母认为,学校管理混乱,虽然有门卫却形同虚设,导致有的学生半夜爬墙出去上网,有的学生白天还出校外游泳;此外,当时小强在办公室里是被反省罚站,班主任却去上课,如果有老师在场监管的话,“不幸肯定是不会发生的!”
一审判学校担次要责任
柳江县法院认为,小强自行逃离学校,溺水身亡,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事发当天,白沙中学对小强等6人的教育管理方式欠妥,对内宿生封闭式管理环境及设施不完善,补救措施不当,对小强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柳江县教育局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无力完全筹措赔偿金时,有义务筹措赔偿金,但不应与白沙中学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白沙中学承担35%的赔偿责任,除掉已经支付的2000元慰问金,白沙中学还应赔偿2万余元。
终审法院维持原判
白沙中学提出上诉,认为老师是否应叫小强及其他学生回教室上课,而不应留在办公室,这是家长对学校教育方式的不同意见,不应与学生“溺水死亡”联系在一起;同时,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不是监狱,学校不可能像防小偷一样,防止学生爬进爬出学校!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不仅要靠学校制定实施,更主要是靠学生自觉遵守落实。
柳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这起事故的焦点在于,学生在校外发生死亡,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条款,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案件事实看,小强是在被罚站期间偷溜出校,此行为有自身过错;但老师罚站学生,自己却去上课,把学生置于没有监管的状态,对学生的管理存在疏忽。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白沙中学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过错是正确的。
由此,柳州市中级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驳回白沙中学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