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孙小娟 通讯员陈华婕)近80岁的熊某乘坐残疾人代步车出行,不料途中发生事故,受伤住院。之后,熊某将事故责任人起诉到法院索赔。因熊某明知代步车没有运营资质却乘坐,近日,法院判决他也应承担10%的责任。
去年5月10日上午,熊某乘坐凌某驾驶的残疾人代步车出行,车子行至南宁市友爱南路南环路口转弯时,与王某驾驶的轿车发生刮碰。凌某连人带车摔倒,坐在后面的熊某倒地受伤。事后,交警认定凌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轿车司机王某负次要责任。
熊某受伤后被送入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因股骨骨折,他住院治疗近一个月,出院后又遵医嘱多次复查。期间,凌某为他支付医疗费7000元。
去年7月底,熊某将凌某、小轿车司机王某及实际车主、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索赔。熊某称,他住院共花去医疗费2.5万余元,期间请人护理花去数百元,出院后复查和取钢板用去8000元。他虽年近80岁,却一向身体强壮,行动自如。如今遭此横祸,不仅受尽皮肉之苦,还将落下残疾,精神上蒙受了极大的痛苦。因此,他要求被告赔偿他各项损失6.6万余元。
法庭上,熊某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没有责任。而小轿车司机和车主辩称,南宁市政府不允许残疾人代步车上路载客,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熊某作为有认知能力的人,明知不能坐还要坐,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他们认为交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客观的,但事故主要是凌某违法载客和不文明驾驶造成的,他们只愿承担两成责任。凌某对熊某受伤住院表示歉意,但称熊某要求的赔偿数额太高,她无力支付,希望法院不追究她的责任。
近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熊某明知凌某驾驶的车辆没有运营资质,却仍然搭乘,应对自己的损失负一定的责任。结合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法院酌情判定事故产生的损失中,熊某本人承担10%,凌某承担55%,王某承担35%。轿车车主对王某的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需向熊某支付医疗、护理等费用8700余元。
记者从南宁市交通管理部门了解到,残疾人机动车只是方便残疾人上路的代步工具,从来没有哪个部门批准过此类车的营运资格。目前在市区道路上偷偷营运的都是非法改装车,属于市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管理部门希望市民能自觉抵制此类非法营运车,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和个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