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网-南国早报桂林讯 (记者黄启超 通讯员黄启兴)农民工小文(化名)在桂林某工地打工受伤,伤情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工地负责人不但不履行赔偿,反认为小文违规操作,影响了工程进度,对他处以两千元罚款。日前,经过桂林市秀峰区法院调解,小文终于拿到了3万元赔偿款。
2006年9月6日上午,在桂林市一建筑工地做木工的小文磨锯片时,切割机外壳松动下坠,导致了砂轮片破碎,飞溅的碎片将小文的左手割伤。小文在医院治疗时,工地相关人员前往探望,支付了2000余元的医药费。一个月后,建筑工地的项目部却开会讨论认为,小文属违规操作,他应该自己承担责任,同时以事故影响工程进度为由,对他罚款2000元。
受伤后不但没有赔偿,还要被罚款,小文非常气愤。2008年2月28日,桂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仲裁认为,建筑工地应赔偿小文4万余元。对此,建筑工地认为小文受伤不属于工伤范畴,应以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执行,并向桂林市秀峰区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
经过法院的多次调解,近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建筑工地在9月20日前向小文支付3万元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