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麻中蓬
10月1日,《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开始实施。引人注目的是,该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更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不得搜集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无关的消费者信息,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获得的信息。违反者最高将被罚款一万元(详见今日本报12版国内新闻)。
不用举太多太细的例子,切身实际地想想,生活中的我们每个人,都无一例外地作过消费者,也都无一幸免地遭受过个人信息外泄、生活不堪其扰的烦忧。
诚如专家所言,“在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的今天,对消费领域这个泄露渠道加以治理,无疑有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从这个层面来说,《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出台,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细观新法,其点睛之笔无外乎对“非法”采集并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最高将被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笔者不由担心:单凭这个“罚款一万”的恫吓令,就能有效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不被外泄吗?换言之,对山东出台的这个保障消费者信息的新法,笔者有几重疑惑:
一是罚款一万,由谁去执行?二是罚没款由谁所得?三是执法部门如何鉴定经营者搜集了无关信息,泄露或不正当使用了获得的信息?四是消费者会不会全力配合执法部门,主动揭发投诉?五是消费者揭发投诉后,又能得到什么好处,会不会坚持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