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这里有两个案子,一个是为母亲的安葬费,另一个是为死去兄长的房产,这两家的亲人们,还未走出失去亲人的悲痛,又闹上了法庭。所幸在法官的主持下,家庭纠纷最终得到了合情合理的解决。
五兄弟闹上法庭
今年8月,灵川县潮田乡熊氏五兄弟母亲不幸去世,其中四兄弟先行垫资 4000多元,送完母亲最后一程。
事后,早前垫资安葬母亲的四兄弟,向之前并未出资的五弟提出均摊母亲安葬费的要求,却被五弟以父母遗产分配不公和自己已“入赘”别人家为由,拒绝出资。
几兄弟多次讨论后,不但没有个结果,而且矛盾逐渐升级,此事在村子里闹得沸沸扬扬。最后,四兄弟在无奈之下,将五弟告上了法庭。
灵川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应该情理兼顾,便对五弟进行了法庭教育。
此后,五弟同意承担母亲的安葬费,而四兄弟也体谅五弟生活困难,减少其承担的母亲安葬费的额度。
看到调解最后五兄弟心结尽解,还能互相体谅,法官说:“毕竟还是一家人!”
小叔子状告嫂子
1989年,灵川县海洋乡杨某两兄弟共同建起了一座新房,因杨兄是长子,家里以杨兄的名字办理了《建房用地使用证》。
1995年 12月,在家族长辈的见证下,杨某及杨兄对家庭财产及房屋进行了分家析产,并签订了《产业继承分单》。该单将上述所建新房平分为两份,其中新屋北面分给杨兄,新屋南面分给杨某。
1998年杨兄和阳某结婚。没想到, 2005年,杨兄在桂林一建筑工地打工不幸身亡。此后,杨某多次与兄嫂阳某协商更换新的《建房用地使用证》,均被对方拒绝,为此双方起了争执。
此后,杨某向灵川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过调查了解后认为,该争议的房产虽登记在杨兄的名下,但是后来杨兄一家人对家庭财产及房屋进行了分家析产,并签订了新的契约,也就说杨兄对其房产所有权进行了新的处分,因此,新的合法契约生效后其诚信必须维持,不因契约一方身故而改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该房产南面一半归杨某所有。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听完宣判心服口服,表示不再上诉。